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印发《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起到年底前,在全国开展钢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专项行动。
据悉,本次检查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在6月底前,各升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地方自查;7月-11月,各升级安全监管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地区、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专项执法;在执法检查阶段,两局还将组织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煤矿为重点对象,开展暗访督查活动。
记者了解到,本次执法专项行动将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同时,重点检查宣传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情况,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以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开采深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等。
为有效防范重大特事故,今年2月两局就发文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重点在瓦斯、水害、防灭火、冲击地压以及提升运输方面加强煤矿灾害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针对瓦斯和水害防治进行重点检查。一方面,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措施、防突规定落实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另一方面,检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和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建立防治水制度及配备机构、人员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同时,两局将重点检查超强度、超能力情况。相关部门将针对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问题进行检查。另外,是否公示生产能力,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示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等也是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