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要求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017年完成4台,2018年完成4台;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以下是关于煤炭的部分。
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重点任务
(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7年年底,燃煤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能力1亿立方米,为燃煤小锅炉“煤改气”提供燃气保障。(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哈中庆燃气公司、交通集团配合)
2.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工业企业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57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3.商业经营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商服行业3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121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二)优化产业结构,清洁利用燃煤
5.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优质煤统一配送。2017年年底前,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优质煤统一配送。建设铁燃煤炭市场,2016年完成一期建设,2018年完成二期建设,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市工信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三)建立协管机制,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
7.严格燃煤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进入哈市市场。(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8.采集和监测用能数据信息。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9.使用低质煤锅炉改造。2016年供暖季,燃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77台(共18411蒸吨)燃用低质煤的工业和电站锅炉改造为燃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其中,2016年供暖季前完成25台锅炉改造,2017年供暖季前完成52台锅炉改造。到2017年年底,减少低质煤炭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优化热源建设,淘汰燃煤小锅炉
2017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10.加快热源建设和淘汰燃煤取暖锅炉。2016年,启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热源项目,完成哈尔滨热电厂扩建、群力大唐调峰热源新建工程、威立雅热电厂扩建等3个热源项目;2017年年底前,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900万平方米。(市住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17年年底前,淘汰建成区内60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取暖锅炉,其中2016年淘汰202台。依法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燃煤取暖锅炉。(市住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1.逐步淘汰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完成集中供热和供汽工程规划建设,2017年年底,依法拆除园区内分散取暖锅炉和生产锅炉;2016年,续建哈经开区A区热源厂(2台75蒸吨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2.逐步淘汰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小吨位燃煤锅炉。2016年年底前,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50%;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政府)
(五)严格燃煤锅炉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3.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14.实施燃煤锅炉烟气自动监控。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380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2187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5.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017年完成4台,2018年完成4台;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