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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7-06-06  

国际煤炭网

2017
06/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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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层气 电能替代 燃煤锅炉 电代煤 气代煤

5月19日,洛阳市政府正式出台《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7〕49号),标志着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为方便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咨询、办理有关事宜,现将各县(市、区)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公布。《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一并公布。

县(市、区)发改委关于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联系方式

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做好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6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和《洛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突出重点、县(市、区)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按时限完成的原则,以提高电能和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强化环保强制性约束和政策引导性扶持,严格控制增量和优化调整存量并重,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最大限度地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加快提升电气化和“气化洛阳”水平,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为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区域和使用炊事散煤领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全面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城市区(含禁燃区和农村地区)及各县(市)禁燃区基本实现电代煤、气代煤,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9万户(其中民生工程5万户),在商业和公共领域推广热泵采暖180万平方米,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1.4万户,城市区禁燃区居民新增集中供气53373户,城市区禁燃区商户实施煤改气4954户,城市区禁燃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煤改气107户(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农村地区燃煤户60%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降低燃煤污染。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需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基本情况

各县(市、区)全面摸清需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洁净型煤除外,下同)基本情况,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对辖区内工业、农业、商业分散燃煤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煤设施情况、居民炊事及取暖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及食堂用煤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窑炉数量,散煤使用的居民、商业、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和炊事用炉具情况。通过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为下步实施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发放补贴资金提供依据。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选型招标工作。

(二)全面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2017年5月—2018年10月底前)

在加快完善和推进城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程,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基础上,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区域和使用炊事散煤领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分散燃煤锅炉用煤、商业和机关企事业用煤、户用散煤等采暖和炊事用煤的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全力推动各项替代措施落实。

1、民用生活领域。在热力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和农村地区,加快新一轮电网改造升级,推广使用电暖器、发热电缆、电热膜、冷暖空调、热泵等电采暖设备和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燃气灶具(罐装液化气)等电气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柴)。在集中供热覆盖不到但管道天然气覆盖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产业集聚区、重点乡镇等居民住宅区,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集中采暖、燃气壁挂炉、燃气灶具等多种天然气利用方式。在管道天然气覆盖不到的城市禁燃区、城中村、重点乡镇及周边地区,加快天然气管道延伸,积极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生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方式用于炊事和采暖,加大天然气替代散煤力度,提高居民气化水平。

2、农业领域。在汝阳、洛宁等烟叶主产区,推广热泵电烤烟替代燃煤烤烟,力争2018年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实现覆盖率100%。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应用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有序推进畜牧养殖企业冬季采暖设施改造。

3、工业领域。加快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特殊生产工艺除外)拆改。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热泵应用,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锅炉(窑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或天然气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4、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热力和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服公共领域,加快天然气管道延伸,实施煤改气工程,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集中采暖、燃气壁挂炉、燃气灶具等多种天然气利用方式替代炊事和采暖用散煤。对于不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在全市范围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或天然气集中采暖等。在4A级及以上风景区全面开展“无烟”景区建设。

(三)加快建设天然气气源保障工程

    积极争取省外气源,做好西气东输三线、新粤浙线等国省级干线及配套支线管网入市联通工作。力争2020年,西气东输二线(西二线)、西三线、安洛线(榆济线)、新粤浙线、山西煤层气、义郑煤制天然气六大气源共同进入城市区燃气环网,实现气源互联互通资源互补,提升我市天然气气源保障能力。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电锅炉、电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器,开展农村居民生活电代煤、气代煤试点并推广应用,确保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散烧煤切实压减。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普查和质量监督,研究出台更严格的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实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惩罚措施。严格落实《洛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实施方案》,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二)强化环保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加强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各类燃煤工业窑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拆改任务。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实施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可以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可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四)加大政策补贴力度。重点对城市区禁燃区实施集中供气工程居民户、城市区禁燃区实施煤改气商户和纳入电代煤、气代煤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清单的城乡居民户,开展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10月底,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对城市区禁燃区内53373户燃煤居民户实施天然气集中供气工程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进行燃气建设费一次性补贴。对城市区禁燃区内4954户燃煤商户实施煤改气,在规定时间内报装的,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区5:5比例承担。

    2、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节能电采暖设备或燃气采暖设备取代燃煤采暖炉的城乡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或阶梯气价,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按照政府招标设备中标价的50%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除电采暖设备、燃气采暖设备外的户内生活和采暖配套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补贴资金城市区按照市、区4:6比例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电代煤、气代煤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更具体的清洁采暖设备替代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其中各城市区的方案和办法需要报市散烧办审定后施行。对于同时符合天然气集中供气工程补贴标准和电(燃气)采暖设备购置补贴标准的居民户,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补贴。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并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天然气消费的作用。在供暖期,对电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适当增加阶梯电价一档电量。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采暖设备用户适当增加阶梯气价一档气量。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对气代煤工业用户根据用气量,制定批量折扣的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改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商业用户用气规模,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气代煤门槛。

(六)加强配套电网、燃气管网建设。电网企业负责电能替代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燃气公司做好燃气管网规划,加大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各级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燃气公司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燃气设施保护等工作,减免有关市政收费,承担青苗赔偿、附属物拆迁等费用。

(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2017年5月底前,鼓励各县(市)围绕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要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城市区禁燃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率先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全部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发放办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规范,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市发改委作为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牵头单位,督促落实电代煤、气代煤具体行动方案,研究制定阶梯气价、气量、阶梯电价、电量调整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煤经营主体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质量标准散煤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将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将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洛阳市2017年燃煤散烧设施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做好工业、商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燃煤设施的拆除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承压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和改造承压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工作。

  市供电公司作为电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阶梯电价执行、补贴电量计量、电表和线路改造,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

  新奥燃气等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气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撬装站、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阶梯气价执行、补贴气量计量,简化报装手续、提供高效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财政、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三)加强调度考核。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广泛宣传发动。市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洛阳日报社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市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决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电代煤、气代煤重要意义、优点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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