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4月1日起,北京市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居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53分; 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1分。
重庆市物价局日前也下发通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临时性降低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每千瓦时1.11分,每年可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约2.2亿元。
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751号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降低本市部分用户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4月1日起,本市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居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53分; 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1分。调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规定,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2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2018〕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
电价调整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1)、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临时性降低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
临时性降低重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详见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附表3)。
三、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四、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7﹞16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同时全面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暂免征收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
六、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赁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于2018年5月底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市物价局。
七、有关工作要求
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