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
根据《意见》,2018年底前湖北省将关闭退出以下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 “僵尸企业”。湖北省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制定完善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是今年湖北省煤炭去产能的重点工作之一。《意见》提出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关闭退出方案中既要明确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也要明确推迟关闭
退出煤矿及关闭退出时限。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
一矿一策”,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退出办法。
湖北省政府要求对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关闭退出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在替代能源建设方面,湖北省要求各地要按照“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总体要求,立足资源状况,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落实好资源和运力,加快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确保在5年时间内完成替代能源建设,保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用能需求。
在煤炭去产能过程中,最难的就是人员的安置问题。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意见》明确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渠道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根据《意见》,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2018年以后关闭退出的煤矿,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