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内蒙环保、安全检查力度刚刚有所减弱,产煤大省山西地区从今天开始,开展全省范围的
煤矿大检查。
为了更好地落实
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登记公告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要素管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
煤质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
通知称,将对截止6月末全省范围内所有正常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进行核查,本次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10日—8月10日,包括相关市负责监管的262座煤矿;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全面自查;
(二)省级抽检:8月11日-9月30日,属地管理的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代表省厅通过交叉抽检的方式进行;44座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厅派人进行抽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18]328号
关于2018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
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煤质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登记公告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要素管理,省厅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煤矿煤质管理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止6月末全省范围内所有正常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
二、核查内容
(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建档、公告、公示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已公告生产煤矿主要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
(二)“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生产统计上报情况。
(三)各市煤炭工业局动态核查情况,抽检情况。
(四)《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晋煤行发〔2017〕376号)执行情况。
三、核查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10日—8月10日,各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对各自所有生产煤矿全面自查,包括晋政办函〔2017〕138号中明确要求相关市负责监管的262座煤矿;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晋政办函〔2017〕138号中明确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全面自查,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抽检:8月11日-9月30日,省厅组织开展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抽检核查。
省级抽检核查分两部分进行,属地管理的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代表省厅通过交叉抽检的方式进行;44座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厅派人进行抽检。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2017年省级抽检到的煤矿原则上不再列为本年度的抽检对象。
各抽检组由负责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登记公告管理的分管领导或科室相关负责人带队、抽4-5名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生产煤质管理人员,按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抽检核查任务,车辆自备,省厅将派人督导。抽检安排见附件1。请各单位将抽检核查组人员名单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厅行业管理处, 电话:0351-4115482、4115481,电子信箱:mtthgc@163.com。
四、具体要求
(一)听取工作汇报。核查组听取被抽检核查单位对国能煤炭〔2016〕476号、发改运行〔2014〕36号、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本单位生产煤质管理情况、动态核查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全面汇报,被抽检核查单位汇报材料要认真总结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现场抽检核查
1、检查组按比例要求对煤矿主要生产要素建档、生产能力公告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检核查,对照“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档案”进行实地对照检查,填写“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
2、对生产煤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市、县、集团公司及煤矿落实《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晋煤行发〔2017〕376号)情况。检查煤矿煤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煤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制定情况、煤矿生产煤质检测记录、煤质管理台账建立等情况;同时要对各市、县、集团开展煤质抽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生产煤质抽检开展情况、生产煤矿生产煤质管理工作日常检查情况、所属生产煤矿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档案建立情况、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处罚情况等。
(三)对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检查,这是本次核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所有生产煤矿,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登录“山西省煤矿监管信息平台”,对公告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填报或填报不及时、填报情况与现状或已建档的管理档案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隐患问题整改处理。省级抽检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核查组要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超能力生产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446号令、“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承诺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抽查中发现地方煤矿存在超能力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核查组移交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处罚后,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处罚煤矿名单、处罚金额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厅;抽查中发现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存在超能力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核查组按规定实施处罚。
(五)抽检核查结果及时上报。各核查组根据市(集团公司)汇报及抽检核查情况,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要求汇报材料包括总体情况、各项检查内容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对做好下一步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中生产煤质管理情况要单独形成汇报材料。书面汇报材料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行业管理处,省厅将通报抽检核查结果。
(六)加强经验学习交流。各核查组人员在抽检核查过程中要加强学习交流,吸取被抽检核查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七)坚持廉洁自律。抽检核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影响抽检核查结论公正性的行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