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厅7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2018年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要进一步加大
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背压)改造推进力度,未达环保和能效标准的机组不得擅自运行。
2018年7月30日起,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2018年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经信电力字〔2018〕182号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工作,特别是加大单机30万千瓦以下因供热等原因暂时保留的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力度,促进我省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经商山西能监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背压)改造推进力度,未达环保和能效标准的机组不得擅自运行,确保下个供热周期所有因供热等原因暂时保留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和能效标准要求。各市不得再以供热为借口启动运行不达标煤电机组。
二、各市经信委要及时掌握本市所有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协调解决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每月向省经信委汇报本市改造进展情况,对未达到环保和能效标准的机组(含自备机组)要求停产治理,不得发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环保、能效等标准,倒逼30万千瓦以下不达标煤电机组实施关停淘汰。对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和超期服役机组,需经山西能监办同意后方可运行。
三、各市经信委要加大燃煤发电机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山西省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晋经信节能字〔2016〕239号)和现行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四、各市环保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辖区内未达超低排放标准而仍在运行的煤电机组,及时通报经信和物价部门。2018年7月30日起,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我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市经信委要会同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电煤等大宗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摸底,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好保供电、保供热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关系,在电力“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提前制定科学有效的运输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保证电煤库存充足。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错峰运输方式,逐步增加铁路运输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