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用半年时间,彻底排查治理煤矿建设项目各类安全隐患。
《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检查行动重点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项目建设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新建项目重点检查和整治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改扩建项目重点检查和整治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办要求,结合煤矿建设项目实际,本次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开展执法检查、自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月);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
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煤炭企业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企业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各地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督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骨干煤炭企业要明确专项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12月20日前将全年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能源局。
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8〕491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豫安委办〔201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有关通知的要求,扎实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排查治理煤矿建设项目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漏洞,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项目建设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新建项目重点检查和整治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改扩建项目重点检查和整治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任分工
按照豫安委办〔2018〕26号文件要求,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煤炭企业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企业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各地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督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办要求,结合煤矿建设项目实际,本次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执法检查、自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 9月)。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实施方案,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规行为;骨干煤炭企业要开展自查行动。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建设和经停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月)。按照责任分工,省能源局和各级发改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到有关地区进行督导并对有关煤炭企业、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增强专项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骨干煤炭企业要对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信息报送。
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骨干煤炭企业要明确专项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6月下旬报省能源局煤炭处。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12月20日前将全年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能源局。
省能源局煤炭处联系人:黄战宇
联系电话:0371-6969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