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河北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张家口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提升运煤专线运输比例,实现劣质散煤输入有效管控,到年底实现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运煤专线比例达到75%以上;巩固取缔外来煤洗选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增加自产原煤洗选比例,原煤洗选率达到80%以上;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深度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网点,“禁燃区”和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和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质量管控,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Ⅰ类区(核心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崇礼区)和Ⅱ类区(高敏感及奥运廊道区: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区、怀安县、张北县)相应提高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查率达100%,实现散煤质量根本好转。
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张家口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张家口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要求,确保散煤强化治理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打赢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攻坚战,决定自2018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一次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时间、强力攻坚,着力抓好散煤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深化劣质散煤管控,持续提升散煤质量,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提升运煤专线运输比例,实现劣质散煤输入有效管控,到年底实现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运煤专线比例达到75%以上;巩固取缔外来煤洗选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增加自产原煤洗选比例,原煤洗选率达到80%以上;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深度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网点,“禁燃区”和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和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质量管控,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Ⅰ类区(核心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崇礼区)和Ⅱ类区(高敏感及奥运廊道区: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区、怀安县、张北县)相应提高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查率达100%,实现散煤质量根本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控源头输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提升优质煤供应能力,严控劣质煤生产加工,按原料煤和燃用煤加强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须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并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加强省边界煤质检查工作,按照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省边界散煤质量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质监发〔2017〕第83号)的相关规定,由入省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在入省边界检查站,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发挥省边界检查站作用,做好日常运煤车辆信息台账登记、“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责任主体:有关县区政府)规划运输通道,提升运煤专线运输比例,强化对运输车辆信息管控,严厉查处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交通局,责任主体:有关县区政府)
(二)严格管控经营网点。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从严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相关许可手续不全、不能实现封闭经营的,一律不批准设立。(牵头部门:市审批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加强散煤销售主体管控。新设立的“禁煤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加强协调联动,对无照经营、违法占地、环保不达标的散煤销售网点,坚决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三)严格管控煤质抽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对经第一次抽检并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进行顶格处罚;连续两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停业整顿;对经过停业整顿后具备开业条件开始营业的网点,要在第一时间对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检,连续3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落实罚款与没收劣质散煤并重职责措施,防止出现只罚款不没收劣质散煤情况。抽检结果、罚没情况要按时汇总报送,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四)严格管控散煤运输销售。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依托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和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办案监管台账。(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五)严格管控燃煤使用。落实燃煤使用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燃煤企业监管台账,严把燃煤质量关。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监管责任部门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100%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企业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燃煤使用企业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落实煤质检测和信息报备,有效开展煤质自检。对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六)严格管控劣煤处置。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由发展改革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8月15日—8月31日)。各县区和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制定“百日会战”行动推进方案,明确部门和县区、乡镇(街道)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进行全面推动,加大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对照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落实“百日会战”目标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强力组织推进,积极探索与周边省、市、县劣质散煤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煤炭监管特点,在煤炭储存期,旺销期,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完成抽检覆盖率目标任务。以冬季取暖期为重点,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地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及时召开调度会,确保末端落实。同时结合《张家口市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落实煤炭管控各项措施,加强对劣质散煤违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散煤管控工作。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结合平时督查、成员单位自查、全面检查考核等,形成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劣质散煤管控,提升优质煤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督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强化协同作战。市、县(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散煤源头管控、规范散煤运输行为、卡控散煤输入关口、严格散煤销售监管、落实散煤经营主体责任、严格燃煤使用监管,坚决杜绝劣质散煤销售使用。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对检查站建设、质量抽检等经费予以统筹保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市、县、乡镇三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劣质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治理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严格实施问责。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发挥投诉举报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线索,要予以鼓励和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与周边省、市、县沟通协调,大力宣传我省、市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扩大知晓范围和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六)强化信息反馈。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百日会战”行动进行协调调度,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行动推进情况。每月13日、28日,各县区成员单位向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市级各成员单位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