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8〕1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煤炭科工集团:
2018年12月15日,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逢春煤矿发生一起副斜井提升矸石的箕斗“跑车”运输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已发现事故煤矿、箕斗生产商等单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逢春煤矿为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渝新能源有限公司,1986年10月投产,生产能力90万吨/年,开采急倾斜煤层,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目前井下有+523米、+230米两个开采水平,共11个掘进工作面和4个采煤工作面。副斜井矸石提升系统上段为地面井口(+670米)至井下+300米,事故发生前已投入使用;副斜井下段为+300米至+230米,事故前矸石提升系统尚未投入使用,正在施工+272米矸石仓;副斜井平均坡度为24°,全长约1080米(事故示意图见附件)。
2018年6月,为提高副斜井运输矸石能力,该矿决定更换副斜井提升箕斗,箕斗容量由4立方米更换为6立方米。新更换的箕斗型号为JX-6,生产厂家为徐州博信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安全标志有效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27日,在JX-6安全标志到期失效的情况下,博信公司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投物资公司)仍签订了购售合同,并于9月16日交付逢春煤矿;11月6日至10日,逢春煤矿对副斜井新安装JX-6型箕斗进行安装调试;11月11日新系统开始运行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地点为副斜井下段+272米矸石仓下口附近。从12月2日开始,该矿安排综采三队在副斜井+272米矸石仓下口浇筑施工,制定了《副斜井矸石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12月15日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为机电副总工程师胡某,综采三队跟班副队长罗某(已在事故中遇难)安排8名作业人员在副斜井+272米矸石仓下口施工“横梁眼”;17时45分左右,运输队跟班副队长李某(已在事故中遇难)跟班巡查运输系统到达此处。18时01分,副斜井箕斗在+300米矸石仓装矸后,沿斜井向上提升145米后,箕斗牵引架右侧连接杆发生断裂,重载的箕斗与牵引钢丝绳脱离,失控的箕斗沿轨道高速下冲,撞向+272米矸石仓下口还在施工的作业人员。
三、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副斜井箕斗拉杆的质量和加工存在缺陷,箕斗提升运行过程中承受冲击载荷等共同作用,导致拉杆疲劳损伤,并快速扩展断裂;箕斗失控、下冲,造成正在下方作业的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煤矿违规指挥,违规作业。逢春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的规定,无视风险,无视规程,在副斜井箕斗提升期间违规组织人员在下段区域作业。该矿制定的《副斜井矸石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规定:“矸石仓下口施工作业前,必须由施工队跟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命令运输队停止副斜井提升作业后,方可组织矸石仓下口作业”。经调查,+272米矸石仓下口从施工开始至事故发生13天之内,未发现施工队向矿调度室报告,并要求停止副斜井提升作业的相关记录。实际上该矿安排大量人员在副斜井下段(+272米至+230米)施工作业的同时,副斜井上段(+670米至+300米)提升运输工作没有停止。二是博信公司箕斗质量和加工存在问题。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断裂的箕斗拉杆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箕斗连接装置拉杆的质量和加工存在缺陷,箕斗仅使用35天就出现拉杆断裂。三是购买和销售安全标志失效的产品。博信公司和重庆能投物资公司在JX-6型箕斗安全标志失效的情况下仍然违规签订箕斗购售合同,并生产、交货、安装和使用。博信公司、重庆能投物资公司和逢春煤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关于煤矿设备安全标志方面的相关规定。
对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问题,事故调查组正作进一步详细调查。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停止使用JX-6斜井箕斗。据调查,博信公司共销售了6台JX-6斜井箕斗,分别销售给冀中能源邯郸矿业有限公司陶一煤矿、山西晋城沁水县岳城煤矿、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红岩煤矿及发生事故的逢春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已决定要求相关煤矿立即停止使用该型号箕斗。请河北、山西、重庆等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二)立即对博信公司生产的其他型号箕斗进行排查。责成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所属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标中心)对博信公司生产的其他型号箕斗安全标志有效期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和检测,安全标志有效期到期仍在销售的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安全标志有效期到期后仍销售的和质量性能不合格产品已销售的要立即函告销售地所在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有关煤矿企业停止使用相关产品。请安标中心及时将排查等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安标中心要举一反三,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和规范煤矿设备安全标志认证工作程序,发现设备生产厂家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尺寸、材质和加工工艺的情况,要及时暂停或撤销其安全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请重庆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对安标中心发放安全标志过程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继续开展调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推动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产煤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及警示教育,督促煤矿、设备厂商等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三违”行为,认真开展提升运输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严禁采购安全标志过期产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产煤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请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请安标中心负责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有关煤矿设备生产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