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岁末年初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当前,自治区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018年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教训深刻,形势严峻。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事故风险和灾害仍然存在。当前正值全区机构改革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牢固树立抓安全、保安全是对机构改革最大支持的理念,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到监管责任无缝对接、监管措施环环相扣,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层层细化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责任措施落实到位;要针对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深入分析研判重点地区、重点隐患、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潜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落实制度、加强防范。
三、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对采掘和剥采接续紧张的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实行“一对一”盯守;对计划关闭或列入产能退出的矿井要切实加强安全管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
四、切实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3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细化并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措施,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冲专业技术人员与队伍,已采取综合冲击地压防治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建立健全综合防治水工作体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七个一律”要求,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按上限处罚,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严重、单班入井人数多等高风险煤矿的检查频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违法违规典型煤矿企业要公开曝光,对有失诚信、拒不改正的煤矿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并约谈相关部门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