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开展
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要求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重点工作情况,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及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推进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2019年计划退出煤矿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电或限制措施、停止供应火工品等监管措施情况。推进煤矿开展“四化”建设、落实“一优三减”,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推进人员素质提升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停产整顿煤矿监督管理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情况;整治煤矿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情况;查处采掘接续紧张,违规超头面情况;对煤矿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情况;指导高风险煤矿开展自检自改、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情况;对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情况;对
冲击地压煤矿和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安全论证、核减产能或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原文如下: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甘煤监监一〔2019〕58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兰州、陇东监察分局,中央在甘及省管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对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部署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要求以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防风险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9〕42号)安排,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这条主线,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9月1日至10月30日。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产煤市(县、区)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冲击地压事故重要指示落实情况。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重点工作情况,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及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2.推进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2019年计划退出煤矿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电或限制措施、停止供应火工品等监管措施情况。
3.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停产整顿煤矿监督管理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情况;整治煤矿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情况;查处采掘接续紧张,违规超头面情况;对煤矿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4.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情况;指导高风险煤矿开展自检自改、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情况;对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情况;对冲击地压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安全论证、核减产能或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5.推进煤矿开展“四化”建设、落实“一优三减”,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推进人员素质提升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二)煤矿及上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是否对下属煤矿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是否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技术管理;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所属煤矿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是否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所属煤矿安全投入到位。
2.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违法分包转包井下采掘工程,以包代管,违规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
3.煤矿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是否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是否落实抽掘采平衡,优化生产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
5.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四化”建设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等基础工作,提升现场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6.8月28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对标检查整改情况。
三、督查组组成
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带队对产煤市开展督查,根据情况抽查有关县(区)和煤矿企业。督查分三个组,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详见附件)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督查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抽查煤矿企业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企业认真整改。
(四)各督查组要指定专人收集资料,督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联系人:朱光祖,电话0931-8834519,邮箱:1084735714@qq.com)。
(五)兰州、陇东监察分局要统筹兼顾,在按监察执法计划开展监察的同时,配合做好本次督查相关工作和正在开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机电运输两个专项监察。
(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