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禁运输经销使用
劣质散煤大力推广
洁净型煤的通告》,按照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禁止运输、经营和使用劣质散煤,全面推广洁净型煤。
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取缔所有劣质散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劣质散煤(含烟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劣质散煤(生产型煤除外)。对发现储存、囤积的劣质散煤,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
全县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
原文如下:
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运输经销使用劣质散煤大力推广洁净型煤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劣质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和《怀安县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型煤质量监管“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运输、经营和使用劣质散煤,全面推广洁净型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取缔所有劣质散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劣质散煤(含烟煤)。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劣质散煤(生产型煤除外)。对发现储存、囤积的劣质散煤,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
三、全县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
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有关乡镇政府对进入怀安县的
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走村串户销售不合格散煤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散煤销售摊点,经营销售劣质散煤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所经营的散煤;对使用散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散煤者提供场地的,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在取暖期来临之前,要有序组织开展洁净型煤推广供应工作,全力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六、广大居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抵制和监督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监督举报电话:7836315(市场监管局消保科)。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