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为强力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开平区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201-2020年采暖季
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实施方案》(唐办字(2019)67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开平区管辖区域内
二、整治内容:
1、凡进入开平区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购销合同》和《质量检验报告》、且进入开平区的民用煤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规定。
2、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个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3、在开平区设置一家民用煤集中经销场所,地址在洼里镇达庆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非民用煤集中经销场所以外的散煤经营户要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退出
散煤销售市场,实现全区散煤“清零”。
4、“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设立煤炭经营网点;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5、严禁销售、存储或燃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的民用散煤等劣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硫>0.5%、挥发分>12%的劣质民用型煤;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6、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购买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凡违反上述整治内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和取缔。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8733315),环保部门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平区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