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救护规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法律法规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实施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所有煤矿必须有救护队为其服务,否则,不得生产。
1.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最近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2.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没有条件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应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设计能力60万t/a、90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不得少于18人,设计能力45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小型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具有处理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能力的需要。
3.露天煤矿可以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也可以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4.煤矿集团公司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所属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可派队驻矿。
5.煤矿比较集中的矿区经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联合设立专职矿山救护大(中)队,但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服务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6.矿山救护队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对矿山救护队的资金投入等保障制度,按规定配备人员、装备、设施,着力夯实矿山救护队的基础。
原文如下: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黔煤安监办函〔2019〕167号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煤监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相关矿山救护队: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法律法规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专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集团公司、煤矿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所有煤矿必须有救护队为其服务,否则,不得生产。
二、井工煤矿按以下要求设立矿山救护队:
(一)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最近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二)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没有条件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应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设计能力60万t/a、90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不得少于18人,设计能力45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小型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具有处理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能力的需要。
三、露天煤矿可以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也可以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四、煤矿集团公司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所属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可派队驻矿。
(一)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大型煤矿、设计能力60万t/a、90万t/a灾害严重的煤矿原则上应派一个救护中队驻矿。
(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设计能力60万t/a、90万t/a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派队驻矿指战员不得少于18人,设计能力45万t/a煤矿、小型煤矿派队驻矿指战员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具有处理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能力的需要。
五、煤矿比较集中的矿区经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联合设立专职矿山救护大(中)队,但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服务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六、矿山救护队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对矿山救护队的资金投入等保障制度,按规定配备人员、装备、设施,着力夯实矿山救护队的基础。
七、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不断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确保矿山救护队真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切实做好煤矿应急救援、预防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
八、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要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要按规定配备氧气充填泵,每季度至少组织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进行一次佩戴呼吸器的单项训练。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的专职矿山救护队,要将兼职矿山救护队纳入预防检查范围,加大对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指导力度。
九、各煤监分局要加强监察,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做好专兼矿山救护队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请煤矿集团公司将本通知转发下辖煤矿。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