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12时24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矿)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F5009运料巷横管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14.024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报来的《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8?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冀东煤安监〔2019〕32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唐山矿5煤层及顶板具有冲击倾向性;井田地质构造复杂,构造应力高;风井工业广场煤柱在周边煤层群开采后形成了“半岛”形煤柱,应力高度集中;F5009工作面及相关巷道形成走向和倾向支承压力叠加,采动应力集中程度高;掘进活动对事故区域煤岩结构稳定性具有扰动。
1.事故区域具有发生冲击地压的地质条件。5煤层及其顶板具有弱冲击倾向性;事故区域开采深度近800m,覆岩自重应力远超过煤的单轴抗压强度;5煤层顶板为坚硬细砂岩,厚达20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100MPa以上;5煤层底板为砂质泥岩、细砂岩复合结构;F5010联络巷和F5009运料巷横管周边断层发育,密度大,最大落差2.5m。
2.事故区域地质构造复杂,构造应力高。事故区域位于井田边界断层Fv附近,构造应力高;事故区域处于5煤层短轴向斜构造轴部,局部构造应力集中;井田现开采深度实测最大水平应力29.5MPa-33.0MPa,侧压系数1.38-1.60,属高地应力水平。
3.事故地点地处“半岛”形煤柱区,应力高度集中。事故地点所处的风井煤柱区呈“半岛”形,煤层群开采导致该区域应力多次叠加,应力高度集中;事故地点毗邻风井煤柱区边缘和铁二区5、8、9煤层不规则采空区附近,应力分布复杂。
4.事故区域受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倾向支承压力叠加影响,采动应力集中程度高。F5010联络巷距F5009工作面停采线32.7m,受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事故区域煤柱应力集中程度高;F5009溜子道、F5009风道形成的二次应力与F5009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叠加,事故区域煤柱应力集中程度进一步增加;俯斜开采导致上覆岩层载荷作用到事故区域煤柱,加大了事故区域煤柱应力集中;F5010联络巷、F5009运料巷横管走向与最大水平应力方向近于垂直,巷道稳定性差;距离F5010联络巷5m发育1条落差2.5m的正断层,存在局部构造应力,进一步加剧了F5010联络巷的应力集中。
5.掘进活动对事故区域煤岩结构稳定性具有扰动。3654E风道掘进对事故区域煤柱结构稳定性产生扰动,3654E溜子道处理老巷、打锚杆等活动对煤柱的受力产生影响,对巷道失稳破坏具有一定的诱发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唐山矿2019年5月14日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后,未及时实施区域防冲措施。未开展风井煤柱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未编制风井煤柱区防冲设计;风井煤柱区设计的开采顺序形成孤岛工作面:先开采F5009工作面,后开采F5010工作面,又设计施工风井煤柱区设计中未设计的3654E工作面,形成3654E、F5010孤岛工作面;3654E回采工作面毗邻铁二区不规则采空区,应力集中且分布不均匀;未及时进行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
2.唐山矿3654E工作面局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F5010联络巷处于F5009回采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且该巷道东侧存在1条落差2.5m的正断层,在F5010联络巷打钻测钻屑量时出现板炮、卡钻等动力现象,未分析原因,也未采取有效防冲措施;3654E风道、3654E溜子道掘进工作面位于应力集中区且相距97m,违规交替掘进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限员措施,事故当班两个掘进工作面200m范围内安排35人同时作业。
3.唐山矿对防冲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不力,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到唐山矿现场检查防冲措施落实情况,对唐山矿未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局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导检查不力。
5.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对唐山矿防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该矿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落实局部防冲措施;对煤业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
21人被处分
一、给予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人员
1.徐纪军,中共党员,唐山矿掘进四区区长,负责掘进四区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是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应力集中区违规安排两个掘进工作面交替掘进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限员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宝松,中共党员,唐山矿掘进四区党支部书记,负责掘进四区安全教育工作。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未按规定采取限员措施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陈志强,中共党员,唐山矿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唐山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防冲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苑龙峰,中共党员,唐山矿规划副总工程师,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对在应力高度集中区违规设计3654E孤岛工作面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张巨川,中共党员,唐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在风井煤柱区设计中未设计3654E工作面的情况下,在应力高度集中区违规设计施工3654E孤岛工作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宋焕虎,中共党员,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矿总工程师,负责唐山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7月15日起任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担任唐山矿总工程师期间,未组织开展风井煤柱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未组织编制风井煤柱区防冲设计;未及时进行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对在风井煤柱区设计中未设计3654E工作面的情况下,违规在应力高度集中区设计3654E孤岛工作面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起于,中共党员,2019年7月15日由开滦集团林南仓矿业分公司调任唐山矿总工程师,负责唐山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未及时进行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局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王琪,中共党员,2019年7月15日起任唐山矿副经理,负责唐山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防冲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王明强,中共党员,2018年6月任唐山矿回采副总工程师,2019年5月16日起兼任唐山矿防冲办主任,负责唐山矿防冲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矿副经理,负责回采、掘进等工作。未及时组织开展风井煤柱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对出现的动力现象未分析原因,也未采取有效防冲措施;对两个掘进工作面在应力集中区违规交替掘进作业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赵国宏,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矿副经理,负责唐山矿回采、掘进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矿经理,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责任人。对防冲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郑友刚,中共党员,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矿经理,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责任人;7月15日起任唐山矿党委书记。未及时组织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落实局部防冲措施,对在应力高度集中区违规设计3654E孤岛工作面失察,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梁有耕,中共党员,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主任,负责煤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唐山矿未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等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3.张树良,中共党员,煤业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负责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唐山矿未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局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4.刘义生,中共党员,开滦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开滦集团规划设计工作,负责煤业公司技术管理工作,是煤业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未到唐山矿现场检查防冲措施落实情况,对该矿未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等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5.刘勇胜,中共党员,煤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唐山矿落实防冲措施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郑晓东,中共党员,煤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业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对唐山矿落实防冲措施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彭余生,中共党员,煤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是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及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确,未到唐山矿现场检查防冲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刘树弟,中共党员,开滦集团技术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采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矿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落实局部防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吕志强,中共党员,开滦集团技术管理部主任,负责集团技术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矿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落实局部防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0.邢瑞军,中共党员,开滦集团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唐山矿防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1.刘宏军,中共党员,开滦集团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落实生产技术管理责任,负责集团煤炭生产采掘技术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矿实施区域防冲措施和落实局部防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事故单位
唐山矿发生“8·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对该矿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有关个人
唐山矿经理赵国宏、党委书记郑友刚对唐山矿“8·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分别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