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力度,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率先提出三个目标,一是确保煤矿瓦斯防治效果显著提高。强化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双零”目标管理,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80%,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坚决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发生。
二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更加牢固。公告正常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全部完成“双回路”供电升级改造。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2020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意见要求,务必围绕六个专项行动强力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一是实施通风系统专项行动。落实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检查要求,开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
二是实施瓦斯地质专项行动。煤矿集中开展瓦斯地质补充勘查,探明矿区大型地质构造分布,准确掌握生产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地质条件,实现岩溶陷落柱、落差3米以上断层“两个全控制”。并规范编制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和掘进面地质说明书,建立健全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和煤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
三是实施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专项行动。由煤矿与测定鉴定机构共同制定方案,测定鉴定结果及时报送省市县行业监管部门。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测定鉴定工作的监督核查,市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对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的煤层组织抽查复核,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全省瓦斯等级鉴定结果集中公告。
四是实施防突防爆炸措施专项行动。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善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
五是实施瓦斯抽采及计量专项行动。完善瓦斯抽采计量系统,建立抽采钻孔测定、分析研判制度,确保每个钻孔有效抽采,消除抽采盲区。按规定安设多功能参数计量装置,加快推动抽采单元安设计量装置,实现单独计量。健全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校检计量装置。
六是实施监测监控系统提升专项行动。2020年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煤矿、县、市、省四级联网和煤矿与煤矿企业集团联网。
意见强调,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科学规划矿区开发布局。编制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启动实施,推动集中连片未配置资源、淘汰退出煤矿资源优先配置给优强企业。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安全生产底线范围内煤矿依法淘汰退出,加快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推动铜仁市、黔东南州等资源贫瘠区退出煤炭产业,完成国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是严格煤矿改造建设审批。加强源头管控,严格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准备整合技改为30万吨/年和45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
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煤矿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所有生产煤矿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对达标煤矿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全时达标。
四是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2020年完成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任务,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力争100%,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100%。
五是优化煤矿采掘接替布置。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采煤工作面限员25人,机械化采面检修班限员40人,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单班作业人数限员9人。
六是提升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能力。重点整治未能实现“双回路”、“双回路”中一回路T接农网、“双回路”供电容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备用电源等突出问题。
七是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五职矿长”门槛,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三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
八是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规范管理。出台煤矿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按照总体不得少于20人、每专业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人员,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
九是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加强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开展煤层自然发火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制定落实煤矿井上、井下防火措施和专项措施。
最后,意见还指出,要强化组织保障加强财政金融支持。2020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支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煤矿智能化建设等,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发挥投贷联动、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
同时还将加强督促考核。省级层面将该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实行通报、提醒、约谈、问责处置机制。对隐患严重、防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煤矿采取限产、核减产能和不予兑现财政奖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