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原总法律顾问
李永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乌海市乌达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李永先,男,汉族,中共党员,1953年12月出生,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学本科,二级律师、高级经济师,1972年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2年10月至1977年12月,哲盟外贸公司会计;
1977年12月至1978年7月,霍林河矿区组织干部处干事;
1978年7月至1980年10月,霍林河矿区农牧四分场场长;
1980年10月至1981年7月,霍林河矿区建筑工程处团委副书记;
1981年7月至1983年2月,霍林河矿区综合服务总公司经营科科长;
1983年2月至1987年6月,霍林河矿区物资供应处办公室主任;
1987年6月至1989年6月,霍林河矿区综合企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1989年6月至1994年1月,霍林河矿区法律顾问处副处长、处长;
1994年1月至1999年9月,霍林河矿务局首席法律顾问;
1999年9月至2013年12月,
霍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其间:2004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3年12月,在霍林河煤业集团退休;
2013年退休至今,任通辽市律师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