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钢铁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信厅对2018、2019年度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开展核查,逐个甄别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并将全区钢铁企业部分主体生产设备为限制类的企业名单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工信原工函〔2020〕117号)。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对自治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请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函告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的加价标准,按照钢铁企业限制类装置对应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加价收取情况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