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编制了《“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各相关部门和企
业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十三五”以来,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实现“三个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0年煤矿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61.87%和63.58%,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39.27%,实现了“十三五”规划目标,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保障能力高的大型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占全国的80%以上,煤矿平均产能达到100万吨/年以上。累计整顿关闭非煤矿山1.7万余座,尾矿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治理持续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意见》还指出,到2025年,矿山安全法治体系和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科技装备支撑更加有力,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十四五”期间,矿山安全法规标准建设重点如下:
除此之外,《意见》还严格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煤矿方面: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 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非煤矿山方面:严格开采深度超800米、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生产规模超100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坝高超200米、库容超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实现凿岩、铲装、运输机械化。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
征求《“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推动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编制了《“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征求意见稿)》,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重要指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登录国家矿山安监局政府网站(www.chinacoal-safety.gov.cn)“征求意见”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于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连同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陈曦,010-64464414(带传真);
电子邮箱:fgbzc2020@126.com。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