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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万元!河北唐山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炉!

日期:2021-03-15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1
03/1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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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劣质散煤 工业用煤 煤炭市场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实行《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办法》中明确公众举报范围是:全市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工业用煤除外);“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煤炭的行为。劣质散煤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等信息);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由联合举报者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查证属实的,同样给予奖励。确认举报属实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办法》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在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精准有效打击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工业用煤除外);“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煤炭的行为。劣质散煤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二、奖励条件及程序

(一)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

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等信息);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

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登记真实联系方式不愿意具名的举报人,举报线索要素详实,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地址和相关证据资料,视同实名举报。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由联合举报者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查证属实的,同样给予奖励。

(五)确认举报属实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标准

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在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

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根据举报的线索无法确定违法违规主体或者经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时间在案件查办后的;

(三)民用散煤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自身的;

(四)经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或信函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受理处(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8号南楼420室)举报或以信函的方式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进行电话举报。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获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推送至个人征信系统。奖金收回后,应当及时上缴国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六、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

各县(市、区)局、各开发区(管理区)分局受理的举报,按照属地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八、本办法由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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