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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日期:2021-05-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1
05/1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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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煤矿事故 煤矿企业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办法中提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二)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三)鼓励先进,推进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

(四)保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99 号)有关规定的。

(二)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

(四)产能低于国家或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五)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六)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七)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八)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 2 个的。

(九)采掘(剥)接续紧张的。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或不达标的。

(十一)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矿井,未进行鉴定的。

(十二)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未满期限的。

(十三)发现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满半年或未整改完成的。

(十四)1 年内,发现其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的。

(十五)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十六)露天煤矿批复用地达不到 3 年接续要求,采煤对外承包,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十七)2 年内因采场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十八)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

(十九)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

(二十)国家相关政策禁止或安全生产形势不宜核增 的。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

(三)改变采掘(剥)生产工艺、技术论证、设计等相关资料,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和相关文件等。

(五)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文件或资料。

(六)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标准中明确要求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核定生产能力的露天煤矿,还须具备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一)各生产环节运转正常。

(二)采剥关系正常,备采煤量及工作面(线)长度符合要求。

(三)采场、排土场边坡保持稳定,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四)安全保护及监测系统完善,运行正常。

(五)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六)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七)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八)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九)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达标,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排放及粉尘、噪音等治理符合要求。

天煤矿生产能力应首先核定剥采能力,根据剥采能力和申请核定能力当年、前一年、后一年 3 年均衡剥采比计算原煤生产能力。

有多种生产工艺的矿山分工艺核定剥采生产能力,然后汇总,再计算露天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按钻爆、采装、运输、排土主要环节计算。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之日后提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申请的,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应 急 管 理 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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