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总结固化了近年来云南省井工煤矿水害治理的有效经验,结合云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对《防治水细则》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提出了具体操作层面的新要求。
《办法》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强制推行“有掘必探”、探放水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三项制度。二是积极推广物探、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钻孔轨迹测定、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系统、钻孔施工视频监控和注浆封堵加固技术等七类水害防治技术。三是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责任。四是进一步细化量化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具体要求。五是紧盯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探放老空水以及水害防治效果验证“三个关键环节”,明确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及周边安全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经钻探、物探已查清,对探查出的水害隐患已进行了治理;
(二)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回采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煤矿相关部门验收;
(三)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并经煤炭企业批复;
(四)需进行煤层底板注浆改造加固的回采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底板注浆改造加固工作,且经煤炭企业批复;
(五)需采取疏水降压开采的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疏水降压工作,且达到设计要求;
(六)编制《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七)制定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八)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办法》的印发,对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有力提升全省井工煤矿水害防治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原文如下: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各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云南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至各所属煤矿并抓好督促落实。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井工)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特别是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水淹区、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矿井边界等区域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煤矿应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批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等。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3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者煤矿其他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且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防治水技术培训。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应在地测部门设置防治水机构,明确防治水技术负责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并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探放水工作人员。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控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并持证上岗。每次井下探放水作业现场探放水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探放水队伍要专门设置,独立核算,真正做到探掘分离。
第八条 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小于150m。
第九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
(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三)探放水制度。矿井应结合实际,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要求等,制定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确保探放水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
(四)定期分析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每季开展一次水害隐患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一次水害隐患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一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
(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
(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雨季前组织1次应急演练。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在发现极端天气可能发生暴雨洪水严重灾害、向本矿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区)、采动裂隙大量涌水,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堤防出现溃堤、决口,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严禁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十二条 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的老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注浆加固突水危险的区域、安设大功率潜水泵等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工作面顶、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应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六条 推进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开展动态监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
(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等;
(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开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不具备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技术力量的矿井,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同意。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十条 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须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防治水基础台账。矿井水文地质图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防治水基础台账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并进行电子图件备份。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测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并上报煤炭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第二十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内容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关于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等规定,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第四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 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台账;
(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第二十八条 矿井应每月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巡查1次,雨季时应增加巡查频次,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巡查情况应建立台账。
防水闸门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墙体的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至少开展1次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信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六规定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0m。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重新计算,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导水陷落柱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须按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雨季前,应对井田区域内钻孔开展一次检查,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闭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二条 开采受顶板含水层威胁的煤层,应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放或采取充填开采。所采取的方案设计应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第三十四条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顶、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承压水防治。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地测部门制定,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物探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七条 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联络巷内设挡水墙。
第三十八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施工临时水仓,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
(三)在钻探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钻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制定包括紧急撤人时避灾路线在内的安全措施,使作业区域的每个人员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畅通。
第三十九条 矿井内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矿井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密闭墙应留泄水孔,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并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应加密观测频次。
第四十条 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应推进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见(附录一),确实做到“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井田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在井上下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一)地面物探可以采用地震勘探方法探查老空范围,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法探查老空积水情况;
(二)井下物探可以采用槽波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无线电波透视法(坑透)探测老空边界,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音频电穿透法探测老空积水情况;
(三)物探等探查圈定的异常区应当采用钻探方法验证;
(四)可以采用化探方法分析老空水来源及补给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好老空水的探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一)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二)探水线:积水位置较可靠的老空水,根据煤层的软硬程度,应由积水边界线水平推移60m-100m作为探水线;探放无可靠资料的老空水,应先确定可疑区域,再由可疑区域边界外推100m-150m作为探水线;矿井自己开采的老空区位置准确、积水情况清楚时,由积水区向外水平推移40m作为探水线。
(三)警戒线:图纸资料可靠的探水线外推4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较可靠或不可靠的探水线外推60m-80m作为警戒线。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包括关闭矿井、小窑)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
第四十三条 当老空有大量积水或者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当老空积水量较小或者没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超前疏干(放)方法;对于有潜在补给源的未充水老空,应当采取切断可能补给水源或者修建防水闸墙等隔离措施。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采掘前,必须疏干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
第四十四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凡具备施工放水巷或疏放水钻孔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布置放水巷或在工作面低洼处提前施工穿层放水钻孔,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放水孔,最大限度地将工作面积水有控制的放出,避免采空区形成积水;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四十五条 矿井范围内有陷落柱的,必须查明陷落柱的发育范围、充填密实程度、导水等情况,否则不得在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须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得小于所在位置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2MPa以上。
第四十六条 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十七条 钻探施工过程中,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有防治水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到掘、钻、验相互独立。
第四十八条 探放水结束后,应根据施工、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编写探放水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钻孔布置、结构、成果图,水压、水量观测结果(图表),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工程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防治水部门根据探测结果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应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发。
第五十条 推进探放水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在每次探放水钻孔起始点附近设置探放水钻孔基准线标记牌,并用两把锁固定在巷帮,一把锁的钥匙由驻矿安监员负责保管,另一把锁的钥匙由煤矿下井带班矿领导或防治水专业技术员负责保管。每一循环探水工作结束,由两把锁钥匙持有者现场确定后,把基准线标记牌移至下一个探放水钻孔起始点。
第五十一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及时引进先进的防治水技术、装备、管理和探查手段,加强对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突水(透水)案例的研究工作,依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地面区域治理、水害动态监测预警、物探、长距离定向钻探、钻孔施工视频监控系统、钻孔轨迹测定、注浆封堵加固等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应用,努力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
第五章 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
第五十二条 矿井防治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
(一)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
(二)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
(三)对陷落柱水害进行治理的;
(四)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
(五)对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采取措施治理的;
(六)探放老空水的。
效果验证可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并再次验证。
第五十三条 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疏水降压后的实际水头压力应低于安全水头压力,安全水头压力应采用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进行计算;
(二)工作面应有钻孔观测实际水头压力,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
(三)改造加固的效果验证必须采用钻探方法,验证钻孔的数量不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20%;
(四)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m3/h;
(五)采煤工作面效果验证应一次验证,不得分段验证。
第五十四条 对陷落柱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注浆封堵加固方法治理陷落柱的,工程结束后,应施工地面或井下效果验证孔,其地面验证孔吸浆量小于35L/min,井下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小于5m?/h,方可结束注浆改造工程;
(二)地面或井下验证孔要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
第五十五条 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应对顶板含水层施工验证钻孔,工作面走向长度每200m内至少施工1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m?/h,水压不得大于0.1MPa。
第五十六条 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的防治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m?/h。
第五十七条 探放老空水的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须打至老空积水区的最低部;
(二)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工作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地面综合勘探工作已覆盖该掘进区域;
(二)编制了《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掘进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煤矿相关部门验收;
(四)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并经煤炭企业批复;
(五)存在水害隐患时编制防治水超前探查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探查工作;
(六)制定了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七)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五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及周边安全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经钻探、物探已查清,对探查出的水害隐患已进行了治理;
(二)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回采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煤矿相关部门验收;
(三)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并经煤炭企业批复;
(四)需进行煤层底板注浆改造加固的回采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底板注浆改造加固工作,且经煤炭企业批复;
(五)需采取疏水降压开采的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疏水降压工作,且达到设计要求;
(六)编制《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七)制定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八)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六章审查审批
第六十条 煤矿须审查审批的防治水工作事项,应分级管理、逐级审查、按权限审批,煤炭企业的上级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级审批。煤炭企业审批项目见附录二,煤矿审批的项目见附录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云南煤矿安监局、云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对矿井存在的老空水:
一要查全:通过对老空区的调查分析及必要的补充勘探,查明采空区范围及积水情况,并对水害威胁程度做出预测,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二要探清:在邻近煤矿老空区和资料不可靠的情况下,要“有掘必探”,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探水,做到相互验证,避免出现探查盲区,确保钻孔密度、超前距和帮距,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要放净:严格落实可控放水措施,保障放水安全,严禁近探近放、失控放水;加强放水孔水量、水压观测,确保疏干放净。
四要验准:做好探放水效果评价,施工检验钻孔,确保验证准确可靠,老空水不放净不得掘进和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