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 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原由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的通知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现将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给“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原颁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移交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请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再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请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