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顶板和冲击地压事故教训,特别是河南省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5.30”死亡3人顶板瞒报事故、山东省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6.9”被困5人涉险顶板事故、山西晋柳能源有限公司泰业煤矿“6.16”被困7人涉险顶板事故、山东新巨龙能源能源公司“2.22”冲击地压死亡4人等事故教训,夯实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基础,压实责任,按照《2021年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辽煤管局发〔2021〕1号)的总体部署,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顶板管理隐患和防治冲击地压排查治理行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7月至9月。
二、督查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
三、督查内容
(一)顶板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矿井是否建立和制定顶板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落实顶板管理制度;是否对顶板风险管控进行辨识;是否定期开展顶板隐患排查。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是否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顶板管理的有关规定。
3.矿井采掘生产接续是否符合规定;各种保安煤柱留设是否符合规定;“三下开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编制和执行地质预报措施;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后是否对设计和规程进行修改。
4.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支护方式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支护设计;是否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和工作面冒顶采取有效防范和治理;工作面支架、支柱及备用支柱是否完好;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面、巷道进行矿压观测和监测并总结分析;是否定期对巷道顶板进行巡查;是否对采掘工作面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把顶板管理和支护作业纳入安全培训内容并进行培训。
(二)防治冲击地压排查治理内容
1.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冲击危险性鉴定和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有关部门。
2.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设置防冲机构,配备防冲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制度;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是否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定期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冲击地压防治费用是否满足需要。
4.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冲设计。
5.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存在不合理设计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6.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7.冲击地压煤层煤柱留设是否符合规定。
8.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编制防冲专项措施;在无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是否进行防冲评价论证、制定专项措施。
9.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是否按规定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10.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制定防治煤尘、瓦斯事故的专项措施;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是否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11.冲击地压矿井产量是否超核定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12.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13.冲击地压矿井监测预警与监测日报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及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是否按规定采取防冲措施。
14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防冲措施。
15.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停止进行采掘作业。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17.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是否按规定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和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18.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是否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巷道扩修时,是否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设备、设施、物品等放置及固定是否符合规定。
19.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制定冲击地压避灾路线;发生冲击地压后是否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恢复安全措施。
四、活动安排
顶板管理和防治冲击地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
(一)开展自查自改(7月初到8月上旬)
各生产矿井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深入排查顶板管理和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隐患,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和整改方案,保障安全生产。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结合监管和检查计划对所管辖煤矿的自查自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做到专项检查指导全覆盖。
(二)开展专项督查(8月中旬到9月末)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将对全省煤矿开展顶板管理隐患和防治冲击地压专项督查,并做到省内正常生产矿井督查全覆盖。
(三)分组情况
第一组:
组长:栗荣良
副组长:李波 郭子利
成员:崔忠会 周春生 宋英杰 孙会忠 韩松
驻铁法能源公司督导组人员 驻抚矿集团公司督导组人员
督查单位:铁法能源公司 抚矿集团公司 铁岭市 抚顺市
第二组:
组长:杨良 梅树海
副组长:耿文涛 石红军
成员:李伟 张宏 宦金钟 宋磊 张冬
驻沈焦公司督导组人员 驻阜矿集团公司督导组人员
督查单位:沈焦公司 阜矿集团公司 阜新市 锦州市
五、有关要求
1.认真组织,统筹兼顾。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结合本地区、本企业、本煤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要认真汲取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把开展顶板管理和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检查与煤矿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煤矿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取得成效。
2.重点整治,严格监管。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按照顶板管理隐患和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要求煤矿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按照规定上报,严格落实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对专项检查工作不落实、检查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继续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追究煤矿和相关人员责任。
3.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总结。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及时总结顶板管理隐患和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及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连同电子版于10月10日前报省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