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应急〔2021〕89号
海西州、海北州应急管理局,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青海省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9日
青海省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5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对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鉴于青海省无资源整合煤矿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确定为煤矿外包工程,并研究制定了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托管和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包括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
三、整治内容
(一)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三)整体承包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单项工程或工序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托管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井下维修作业(包括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煤矿事实托管但未签订托管合同(协议)的;
(五)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六)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七)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八)托管煤矿委托方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九)托管煤矿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托管煤矿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
(十)托管煤矿委托方技术交底不清的(包含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重大风险点等原始资料);
(十一)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托而不管情形的;
(十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十三)托管煤矿承托方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
(十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井下工作人员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托管煤矿承托方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十七)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各产煤州、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督促辖区内有托管和外包工程的煤矿企业(含工作面安装、撤出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对本企业托管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全面自查、逐一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6月20日前,各煤矿企业要完成自查自纠。不符合条件的,6月30日前一律清退完毕。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各产煤州、县应急管理局要在组织督促辖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同时,对有托管和外包工程的煤矿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并逐矿检查,督促发包煤矿企业加强对承托和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要在其复工复产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组分工于6月1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抽查复查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不低于30%的抽查比例,对有托管和外包工程的煤矿企业开展抽查复查。重点抽查煤矿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州、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走过场的予以约谈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州、县应急管理局要明确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明确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进度、工作要求。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产煤州、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产煤州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薛天虎 煤矿监管处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971-6137710(带传真)
电子邮箱:616676102@qq.com。
附件: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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