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制定印发《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煤矿上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明确了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对煤矿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的主要内容、具体方式、程序步骤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等,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效能,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上级企业安全责任予以明确。
这两个文件提出对地方政府开展监督检查,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执法,防范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矿山事故发生。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事项清单”细化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8个方面59项检查内容;对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事项清单”细化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等11个方面170项检查内容。
这两个文件提出,对煤矿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旨在发现煤矿上级企业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花式检查”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这两个文件指出,推动煤矿上级企业同所属煤矿形成安全责任“关联、共担”机制,发挥煤矿上级企业在控风险、治隐患、防事故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