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煤矿先进产能建设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77号)等文件精神,助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炭产能置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煤矿(取得或曾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产能指标根据煤矿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规模、核定产能文件批复规模认定。
二、非生产煤矿产能指标根据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产能指标,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依据设计可采储量确定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矿井等级规模并据此认定产能指标。
三、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煤矿参与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的,如未取得批复拟建规模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按参与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指标,原有产能按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如已取得批复拟建规模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属国家能源局生产能力登记公告范围内煤矿的,经省能源局认定后,最高可按认定产能的200%计算产能指标。
四、暂无开工建设或复工复产计划的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煤矿,经采矿权人同意,可调减部分产能指标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调减后煤矿仍具有保留资格,但调减后的最低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调减产能指标煤矿仍可按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拟建规模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五、因客观原因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可适当调减部分产能指标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调减后最低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煤矿应严格按调减后产能规模组织生产,恢复原有产能规模组织生产,应提前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六、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属于实质性煤电联营的,存量煤矿项目开展实质性煤电联营进行产能核增的,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其他新建、改扩建煤矿的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审批)前调整为投产前。
七、核增产能煤矿通过承诺方式进行产能置换的,落实产能置换的期限为补齐环评、矿权、规划调整等手续前,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确因客观因素未办完相关手续的,可申请延期1年,但只能延期1次。
八、对煤炭企业因地制宜试点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极参与煤炭储备和应急调控以及高比例签订和持续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规定折算产能指标。
九、支持资源枯竭、长期停产停建且复产复建无望的煤矿加快退出,经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后,“十四五”期间计划退出的煤矿指标可提前交易用于产能置换,但退出煤矿企业须作出限期完成退出、安置职工等承诺。
十、煤矿产能置换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的,经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要求,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后,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
十一、产能指标调剂各方应充分了解有关风险,遵循自愿原则,谨慎签订书面协议,自行承担风险后果,并按煤炭产能置换申办流程办理(详见附件)。
十二、关于产能置换,本通知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