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府谷县普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谷县普泉煤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二罚〔2023〕11001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罚10万元。
据陕煤安监二罚〔2023〕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普泉煤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2年12月29日10时24分永久避难硐室主运过度室一氧化碳传感器发出报警异常等信息,值班人员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导致传感器持续报警1小时52分27秒;2.矿井自2022年9月8日停产以来,未按规定对井下传感器进行调校、测试;3.排水工付有明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装载机入井作业;4.检身工张建平未严格落实矿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出入井人员签字存在代签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8.3.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企查查显示,府谷县普泉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注册地位于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小则沟自然村,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