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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织金县发布《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工作措施》

日期:2023-04-27    来源: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煤炭网

2023
04/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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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贵州煤矿 煤炭生产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工作措施

近期全县煤矿瓦斯超限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严格依法办矿管矿。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严禁违规托管承包,严禁抢工期、赶进度违规建设,严禁布置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煤矿上级公司要坚持以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目的,建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并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对所属煤矿管理;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明晰各部门(科室)、各岗位权责,强化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严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严格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要严格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关键装备、重点工程资金保障力度,大力推进掘进、回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四)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生产。煤与瓦斯突出、6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应取得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到规定等级或动态达标的,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五)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督促煤矿“建阵地、立制度、反三违、抓培训、强管理”,组织开展示范班组创建活动,推广一批先进经验,选树一批优秀班组和班组长。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反三违”活动,推广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全面提升一线职工安全意识、操作技能水平及班组自主管理能力。

二、全面开展煤矿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整治

(一)健全完善风险研判体制机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析管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煤矿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的,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管控。煤矿要每天组织通防、地测、技术、安全等部门开展通风瓦斯日风分析,对瓦斯涌出变化浓度超过正常值0.2个百分点的,要分析研判瓦斯来源,采取有效措施;要根据采掘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开展“5+N”风险分析研判,对分析研判出来的重大风险,要制定管控方案,明确管控措施、责任人,严格管控,防范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演变成事故。

(三)坚决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立即对全县煤矿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防灭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两个“四位一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防治“八招”不落实,水害防治措施未执行,顶板管理不到位,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等情形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检查、分析安全无保障的,要坚决停止作业。

三、强化瓦斯防治“五对口”检查

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矿长为主要负责人的瓦斯防治“五对口”检查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建“五对口”管理办公室,健全完善全过程管控和自查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严格开展瓦斯防治钻孔设计—施工—验收—整改—复查各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严防瓦斯防治工作弄虚作假。县能源局要建立瓦斯抽采“五对口”抽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监管检查过程中按每个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抽查比例不小于10%(且不少于10个),每个评价单元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抽查比例不小于50%(且不少于2个)进行抽查,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签字存档备查。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管控

(一)严格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过程管控

采掘工作面必须探清巷道前方至少60米及周边10米范围内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情况,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煤层厚度急剧变化时,每班必须由1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守,采取强化瓦斯治理和加强顶板管理的措施。同时,严格开展通风瓦斯分析、突出预警分析,发现瓦斯涌出异常、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时,必须立即下达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指令,分析原因,重新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二)严格井巷揭煤过程管控

严格井巷揭煤地质探查、防突专项设计、消突达标评价、瓦斯抽采达标评判、远距离爆破、过煤门等揭煤过程管控,确保瓦斯消突、抽采“双达标”,严防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倾出、大面积瓦斯涌出等事故发生。同时,加强井巷揭煤掘进全过程管控,严禁使用综掘机掘进作业。

(三)严格巷道贯通过程管控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动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贯通,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避免在采动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贯通。

(四)严格探放水过程管控。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掘)”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采掘工作面每循环必须查明、探清前方及周边水害情况,并保留足够超前距离确定采掘进尺,钻探全过程必须实现视频监控,物探、钻探控制基点应上锁、标示挂牌管理,严禁超掘超采。

(五)严格重大安全事项报告。煤矿计划实施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带、过应力集中区、巷道贯通、顶板大面积破碎、新开掘进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动火、构筑或启封密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安全事项,必须向县能源局报告,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追究相关煤矿和人员责任。县能源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落实派人驻矿值守,监督指导煤矿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五、强化煤矿供电系统管理

(一)提升外部电网保障能力。织金供电局要加快推进中寨110kV变电站、西山110kV变电站等配套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变电站容量和间隔不够的问题,提升电网保障能力。 县能源局要督促凤凰山煤矿、红岩脚煤矿、宏发煤矿、杨柳煤矿、安桂良煤矿、鑫安煤矿、苍海煤矿、永安煤矿、志成煤矿对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加强供电技术力量配备。各煤矿要加强供电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完善矿井供电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确保有专业队伍巡检维护、重要场所设备有人值守。加强煤矿供电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强化各类保护检测试验,科学计算和设定整定值,确保供电可靠。

(三)制定落实供电故障应急处置。煤矿要制定完善停电应急预案,除采掘工作面每班正常跟班电工外,地面变电所、井下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局部通风机等重要场所,必须安排1名电工值守,并安装调度电话,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应急处置有序有力。

六、强化重点煤矿监管

(一)紧盯瓦斯高值超限和频繁超限煤矿。对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核查,查清瓦斯来源、超限原因、超限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停产整改。同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检查频次,严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防突措施是否到位,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管理责任是否压实。

(二)紧盯人员变更频繁煤矿。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在岗离岗调度和管控,发现矿长、总工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频繁,井下作业人数变化较大的,要及时核实原因,并将该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紧盯采掘工程外包煤矿。严禁“以包代管”、严禁层层分包、转包,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严禁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四)紧盯采掘接替紧张、失调煤矿。县能源局要将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失调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煤矿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两个计划”,采掘紧张或失调的煤矿要责令采取限产措施。加强瓦斯治理工程、巷道掘进工程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盲目进尺,从严查处瓦斯治理不达标,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采掘作业行为。

(五)紧盯违法违规频发煤矿。县能源局要全面梳理近年来重大违法和事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和事故(涉险)调查处理 “回头看”,对隐患多、风险大的重点煤矿,要采取中夜班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督促煤矿依法办矿管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紧盯技改煤矿和采掘工作面临近矿井边界煤矿。要严格督促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严防以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要督促采掘工作面临近矿井边界煤矿在关键密闭或人员进出通道安设视频监控,严防煤矿超层越界布置隐蔽工作面违法生产。对以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超层越界违法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深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

(一)严厉打击煤矿弄虚作假行为。县能源局要加强对煤矿瓦斯假检、漏检,瓦斯治理工程弄虚作假、报告作假,布置隐蔽工程、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教育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严格开展“行刑衔接”形成震慑。同时,各煤矿企业要加强“打非治违”自查自改工作,对煤矿企业已自查出的或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或不予以处罚。

(二)严厉打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工作,发现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或出具虚假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常态化反“三违”工作机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大力开展反“三违”工作。要以“三违”帮教为抓手,查找职工违章产生的根源,从根源上教育职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增强职工反“三违”能力。县能源局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三违”行为查处力度。

八、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一)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分级分类验收,对矿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五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重大灾害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煤矿,一律不予复工复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被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需监管部门验的,必须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经县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县能源局要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聚焦煤矿安全监管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明晰层级责任和工作流程,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尽责履职到位。

(二)压实包保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领导包片、监管组包矿的监管体系,压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盯死看牢投资人和“五职矿长”工作履职,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常态化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发生重大瓦斯超限、重大涉险事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县能源局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四)严格监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应要求煤矿企业予以纠正和消除,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下达监管执法文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责令煤矿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管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隐患整改落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对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整改完毕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和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立案调查的执法案件,在相关事故隐患尚未消除之前,不得结案归档。

(六)严格监管人员纪律。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监管,不得接受煤矿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加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杜绝吃、拿、卡、要,严防作风漂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发生,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煤矿安全监管良好环境。

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保障

(一)发挥专家优势强化监管。由县能源局制订外聘专家方案,组建煤矿技术专家团队,服务全县煤矿企业,充分发挥专家在灾害会诊、瓦斯超限分析、重大隐患处置、煤炭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外聘专家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二)配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采取引进、招考等方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和招录一批具有煤炭专业背景和煤矿工作经历的人才充实到关键监管岗位,提高地质、通风、机电等专业执法人员比例,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

(三)严格监管人员考核奖惩。按照《毕节煤矿安全监管领域超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向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倾斜的绩效工资政策,在考核绩效奖下增设季度煤矿安全监管超绩效和年度煤矿安全监管超绩效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基层监管一线实施超绩效评价管理。县能源局要建立问责机制,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的人员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县能源局要成立煤矿安全监管督查组,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具体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发现监管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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