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应急发〔2023〕185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省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基础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现将我省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认真组织矿井开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已鉴定(认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开展瓦斯涌出量测定,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要及时做好突出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强化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企业要强化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各单位要坚持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符合“带帽”条件的矿井准确“带帽”。鉴定工作完成后,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鉴定报告组织审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以及日常瓦斯涌出量等参数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对本地区煤矿企业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严格审核,并对本地区实施瓦斯抽采且上报为低瓦斯的煤矿要逐一进行核查,对上次鉴定以来曾出现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绝对涌出量到达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不得鉴定或认定为低瓦斯矿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时,凡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责令矿井限期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凡发现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及时上报鉴定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完成后,各煤矿企业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矿井审核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于10月15日前(含附件1-4)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电子版发送至sxyjtmktfc@163.com。
附件:1.202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2.202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测定结果汇总表
3.2023年度突出矿井相邻情况表
4.2023年度所属煤矿瓦斯等级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