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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改委:做好煤矿先进产能建设 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给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1-20    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

国际煤炭网

2023
01/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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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产能 煤炭安全 煤矿供应

各有关市(地)发展改革委,龙煤集团: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用能需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煤炭领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提升煤炭供给弹性和韧性,保持生产供给合理裕度。坚持以立为先,夯实煤炭能源基础地位,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合理统筹资源接续和矿区可持续发展,有序核准一批优质先进产能煤矿。坚持加快推进在建煤矿建设投产,推动符合条件的应急保供产能转化为常态化产能,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与升级改造。坚持以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给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煤炭自给能力,压实煤炭增产增供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煤炭安全生产。

二、工作安排

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持续加强对煤炭领域走向、煤炭供应形势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产煤地区开展督导调研、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推进煤炭领域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达效。以产能、产量双增为工作目标,压茬推进新建、在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达产,推动产能切实转化为实际产量,不断增强煤炭供给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并开展中期评估

一是推动“十四五”煤炭规划落实落地。按照加快推进、适度超前的要求,对标对表《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时更新调整煤矿项目台账,可适度增加部分储备的高质量项目,根据煤矿项目台账制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于2023年2月底前,将规划产能目标全部落实到具体煤矿项目并动态跟踪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更新调整后的煤矿项目台账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于2023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是按照《“十四五”能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国能综通规划〔2022〕11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各地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未按期实施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根据各地上报更新调整后的煤矿项目台账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时调整优化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原则,调整后的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是“十四五”中后期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及核准变更的主要依据。

(二)坚持煤炭产能管理“一本账”

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总体安排部署,持续抓好煤炭产能“一本账”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本企业煤炭总量、结构、接续、增产潜力等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根据煤矿建设或退出,对煤炭产能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动态跟踪。一方面,对新增产能要通盘考虑、因矿制宜,注重运用多种增产扩能政策,积极推进新建、改扩建、调整建设规模、核增产能等不同方式扩能工作,实行“一本账”统一管理,保持煤炭产能接续平稳。另一方面,对确需退出的产能要及早掌握、纳入规划、稳妥处置,制定接替方案,避免煤炭产量出现断崖式下跌。

(三)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后的煤矿产能置换政策

按照国家煤矿产能置换政策要求,新建、改扩建(含技改扩能、资源整合、调整建设规模)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由项目核准(审批)前调整为投产前。项目单位可出具产能置换承诺函并经项目核准(审批)机关确认后,先行办理煤矿核准(审批)等建设手续,在投产前提供产能置换方案报项目核准(审批)机关审核。产能置换要求未落实到位,项目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产能公告。核增产能煤矿采用承诺方式进行产能置换的,其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期限调整为取得核增产能批复后1年内落实,不能按期落实的煤矿产能恢复至核增前产能,列入煤炭行业失信名单。

(四)加快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报批,严格开展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规模调整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要求,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项目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建煤矿项目建设,各地抓紧完成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编制(修编)、上报和获批工作。

一是由国家批复的双鸭山、鸡西、鹤岗、七台河四个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各地要加大对上争取工作力度,确保在2023年4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同步理清前期工作成熟且需上报国家核准的120万吨/年级以上煤矿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程序组织上报国家核准。由我委批复总规模10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相关矿区要按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分井(矿)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矿区总体规划符合政策要求,于2023年2月底前与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沟通对接工作,确保全省工作统筹开展。

二是按照国能发煤炭〔2022〕77号政策要求,适时开展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已核准煤矿项目有扩能增产条件的,项目单位在投产前可向原核准机关申请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后建设规模超出规划确定规模30%以内的,且调整后生产建设煤矿的总规模不超规划总规模,可直接提出申请;调整后超出确定规模30%(含)-100%(含)的,在完成规划调整及规划环评手续后,可提出申请;超出确定规模100%的,不予调整。调整建设规模的大型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低于30年。煤矿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未批先建”“批小建大”。

三是调整建设规模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并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调整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须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规模调整后,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草、环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煤矿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按照调整后规模建设。调整后的建设规模与采矿许可证上的生产规模不一致的,可在后续办理其他采矿登记事项时一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调整。

(五)加快推动停建停产煤矿复工复产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停建停产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因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等停产的煤矿,要加快隐患排查整改,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尽快复产。对因手续不全停产停建的煤矿,要积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协调推动相关手续办理。对长期停建停产、复工复产无望的煤矿,要依法依规引导平稳退出。

(六)持续强化煤矿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管理持续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持续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一是部分未开工建设的升级改造煤矿项目有效期已近2年,请履行提醒义务,确需延期的,务必于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二是请于2023年2月底梳理上报本地本年度需履行项目核准和项目核准变更评估程序的项目名单,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把关报省政府审定后履行项目核准和项目核准变更评估程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政策措施落地,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更新调整后的煤矿项目台账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本地本年度需履行项目核准和项目核准变更评估程序的项目名单,做好煤炭矿区总规编制(修编)、上报、审批工作。同时组织骨干企业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落实先进产能建设和安全增产保供主体责任,确保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

联系人:张鹏电话:0451-82628001

邮箱:nengyuanerchu@163.com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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