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3〕85号),因该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罚2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3〕85号)显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检查时部分紫外线消毒灯管故障(日处理生活污水量360吨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史亮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史亮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5月11日由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20-25万元。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贰万元整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民强,注册资本为218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神木市榆神工业园区西经三路西湾露天煤矿办公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