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启动全省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
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检查内容
云南局表格化、清单化列出了4个方面21大项379小项检查内容,供煤矿对标对表检查。
01
基础管理方面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填绘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02
电气系统方面
煤矿电气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电气防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矿井供电电源、电缆、线路、井下电池、电气安全防护、检修及停送电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电气试验、绝缘监督、设施防雷、井下照明和信号是否符合要求。
03
设备设施方面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设施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三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使用淘汰设备与工艺;主要通风机、排水设备、压风设备、采掘设备等是否做到硬件完好、保护齐全、运行可靠。
04
提升运输方面
立井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管理及维护是否到位;斜井、斜巷提升装置,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等安全保护、管理及维护是否到位;无极绳、单轨吊、卡轨车运输,轨道机车运输管理是否到位;巷道净断面是否满足行人、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开展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覆盖检查的方式开展,云南局开展督导抽查。
01
煤矿企业自查自改
时间:2023年10月15日前
全省煤矿要全面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形成问题隐患和责任整改清单,于2023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
02
监管部门全覆盖执法检查
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在煤矿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国有煤矿、各产煤县区对辖区内乡镇煤矿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03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督导抽查
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云南局机电专业组在曲靖市选取1~2处煤矿,就专项检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出的问题怎么办”开展示范监察。监察执法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分别按区域煤矿总数25%、100%、100%、40%的比例,开展督导抽查。
云南局要求
各煤矿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工作,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制定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严格对标对表,组织开展检查。要对设备逐台开展检查,责任到人,从设备入矿、安装、使用、运维到检修全链条检查;要全覆盖每一台设备设施、每一条运输线路,确保无盲区、无死角;检查完成后,要对设备完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人员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检查表上签字,存档备查。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
云南局强调
州、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严格审查煤矿上报的自查自改报告,强化分析研判,发现不认真、走过场的责令推倒重来;有序组织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严执法。
监管检查和监察抽查过程中,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监管监察发现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到人,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对煤矿自查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按“假报告、假履职”,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