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向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72000元。
据悉,此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矸石填埋场南侧边坡填埋的煤矸石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不到位,造成矸石自燃,现场可闻到刺鼻的气味。
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责令该矿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