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服务指引
自2023年11月13日起,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开放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汇总入口,请各有关企业按照文件政策要求,抓紧洽谈衔接,及早完成合同签订、录入、确认和汇总等工作。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合同将由各省主管部门通过交易平台逐条确认,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纳入2024年监管台账。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对纳入监管台账经铁运输单份合同数量超过20万吨的电煤中长期合同推送国铁集团衔接运力。具体流程如下:
合同汇总说明
签订范围和要求:
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最低应不低于签约需求量的80%,鼓励按照100%签约。
合同文本:
煤炭供需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2024版),合同示范文本分为直供直销合同和三方合同:直供直销合同是指煤矿与电厂直接签订的合同,或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与电厂或电厂所属集团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三方合同是指第三方企业与煤矿、电厂签订的合同。直供直销合同由供需双方签订确认合同,三方合同由第三方企业与煤矿关联企业、电力企业共同签订确认合同。
价格机制: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本地区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基准价+浮动价”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价格机制逐月测算和发布。
签订工作时限要求:
2023年11月10日前各产煤省区、有关中央煤炭生产企业应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各省(区、市)应梳理本地区发电企业发电与耗煤等情况,推荐第三方企业,书面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11月13日前国家发改委对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煤炭生产企业报送的供需企业签约信息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工作后方可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
11月30日前供需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
12月10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合同,由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号逐条确认,经国家发改委最终确认,建立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12月15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纳入监管台账的20万吨以上的经铁运输合同推送至国铁集团衔接铁路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