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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布2023年度54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日期:2024-01-25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4
01/2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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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瓦斯 吉能集团 露天煤矿

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2日,吉林省能源局公布《2023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4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提到:

截至2023年底,全省现有煤矿54处(包括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的吉能集团辽矿公司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506万吨/年,其中:

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31处,生产能力121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18处,生产能力245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8处,生产能力1195万吨/年;民营46处,生产能力1311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3处,生产能力1239万吨/年;停产14处,生产能力545万吨/年;在建4处,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停建19处,生产能力519万吨/年;停产待关闭4处,生产能力83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2处,生产能力1337万吨/年;高瓦斯矿井9处,生产能力899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露天煤矿1处,生产能力60万吨/年。

原文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4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吉能煤炭〔2023〕350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全省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产煤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汇总煤矿瓦斯鉴定信息上报省能源局。现公布2023年度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就做好2024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截至2023年底,全省现有煤矿54处(包括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的吉能集团辽矿公司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506万吨/年,其中:

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31处,生产能力121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18处,生产能力245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8处,生产能力1195万吨/年;民营46处,生产能力1311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3处,生产能力1239万吨/年;停产14处,生产能力545万吨/年;在建4处,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停建19处,生产能力519万吨/年;停产待关闭4处,生产能力83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2处,生产能力1337万吨/年;高瓦斯矿井9处,生产能力899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露天煤矿1处,生产能力60万吨/年。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2023年度,经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吉林市蛟河市三井煤业、加利煤业,白山市江源区佳德煤矿3处低瓦斯矿井开展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省龙家堡矿业公司等5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了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1处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营城矿业公司停产未开展,待复产后立即开展);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矿等6处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周期内;长春市羊草煤业公司羊草沟煤矿一矿等12处煤矿停产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吉林省春谊煤矿等3处建设矿井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市蛟河市星博煤业等19处停建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市华安矿业公司等4处煤矿停产待关闭;1处露天煤矿吉能集团辽矿公司梅河露天矿无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详见吉林省2023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二、2024年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安排

根据各市(州)上报的2023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进一步做好2024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办法、规定。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相关规定,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水平提升。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程序,推动煤矿瓦斯等级周期性鉴定或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有序开展。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2个月内完成。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等建设矿井,在竣工投产前,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上报工作。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及时上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完善所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信息档案,认真核实上报材料中的矿井名称、矿井状态类型、生产能力与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基础信息。

吉林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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