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陕西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细化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暨驻矿安监员检查内容的通知。
内容提到,正常生产煤矿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自查排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及时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式台账,并按时限要求整改落实中省市各级检查组检查反馈和督查交办的隐患问题;了解掌握包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数量,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是否在岗履职,煤矿领导是否严格按要求带班;检查煤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了解掌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煤推进度、掘进进尺、原煤产量及销售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了解掌握水、火、瓦斯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等。
停产停工煤矿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自查排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及时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式台账,并按时限要求整改落实中省市各级检查组检查反馈和督查交办的隐患问题;重点了解掌握煤矿停产停工原因;检查井下作业区皮带、绞车是否封锁;了解掌握通风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按要求运行;检查煤矿是否落实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检查煤矿领导是否严格按要求带班;检查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井口是否封闭,是否采取停供火工品、民爆物品、限供电等措施。
全文如下: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细化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产煤
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暨驻矿安监员
检查内容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级主体监管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好《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和市级主体监管煤矿企业的通知》(延政办〔2023〕109号)要求,现将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暨驻矿安监员检查内容进一步细化如下。
一、县(市、区)检查内容
1.检查产煤县(市、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情况;
2.检查产煤县(市、区)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文件情况,是否传达到辖区所有煤矿和一线工人;
3.检查产煤县(市、区)是否建立有奖举报、隐患排查、事故警示教育等工作机制,查看清单化落实情况;
4.检查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监管执法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5.检查产煤县(市、区)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7.了解掌握煤矿“以案促改”、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C类煤矿提级晋档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8.检查煤矿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
二、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自查排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及时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式台账,并按时限要求整改落实中省市各级检查组检查反馈和督查交办的隐患问题;
2.了解掌握包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数量,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3.检查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是否在岗履职,煤矿领导是否严格按要求带班;
4.检查煤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5.了解掌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煤推进度、掘进进尺、原煤产量及销售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6.了解掌握水、火、瓦斯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7.检查煤矿入井人员登记表,对比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
8.检查煤矿调度室,了解掌握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9.检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10.了解掌握煤矿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二)停产停工煤矿
1.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自查排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及时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式台账,并按时限要求整改落实中省市各级检查组检查反馈和督查交办的隐患问题;
2.重点了解掌握煤矿停产停工原因;
3.检查井下作业区皮带、绞车是否封锁;
4.了解掌握通风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按要求运行;
5.检查煤矿是否落实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措施;
6.检查煤矿领导是否严格按要求带班;
7.检查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井口是否封闭,是否采取停供火工品、民爆物品、限供电等措施。
三、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
1.熟悉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煤矿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
2.掌握煤矿每班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面数量及位置,分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掌握煤矿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与采煤推进度、掘进进尺、原煤产量及销售量;
4.检查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5.掌握煤矿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当发生瓦斯超限、井下停电、透水、煤层自燃、冒顶等“十撤离”情形时,要及时响应,立即督促要求煤矿作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命令,按规定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派出部门;
6.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停产整顿落实情况,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7.检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人等)下井检查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时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等灾害治理措施具体落实情况;
9.检查煤矿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新构筑密闭是否按程序报告;
10.严格落实省市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十到场”“十必须”“十到位”,每日认真按要求填报驻矿日志和煤矿安全生产动态;
11.发现煤矿隐瞒作业地点、存在“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报日常主体监管部门后,煤矿企业拒不停产改正的,可以直接向包保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级领导联系包保检查煤矿及驻矿安监员检查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领导包保及驻矿安监员检查内容。
附件:1.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检查煤矿内容检查表.docx
2.煤矿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确认书.docx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