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要求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占比达到80%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为骨干、优质产能煤矿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
主要任务
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
已批关闭煤矿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各类煤矿,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生产煤矿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已批保留煤矿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开展拟预留矿区范围、地质勘探、储量备案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审查、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相关证照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生产,转入新系统建设;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煤矿开始改造时,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尚未及时换发的煤矿,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新采矿许可证换发,在此期间相关证照正常办理延续。到期未办理的,不再延续。
未明确处置意见煤矿
煤矿企业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此类煤矿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复的,按照前述已批关闭煤矿或已批保留煤矿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