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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

日期:2024-06-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国际煤炭网

2024
06/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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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开采 煤矿产能 安全生产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工作措施》提到,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煤矿。

煤矿产能核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接续紧张等不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

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事故,初次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工作面回采深度超过1000米,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应及时组织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产能。

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2024年年底前,120万吨/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累计建成200座智能化煤矿;2025年年底前,其他各类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年底前,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加强煤矿采掘智能化、辅助系统无人化、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系统和井下巡检机器人、机器人替代重点岗位及危险作业人员、井下火灾预测、瓦斯监测、图像识别等智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

实施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综合治理,积极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单一使用顺层钻孔预抽工作面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治理方式。严厉打击假钻孔、假数据、假报告、假达标行为。

证照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建立煤矿企业外包工程定期报告制度,严禁将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严禁将露天煤矿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将剥离工程发包给3家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

加快推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分级分类、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202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水害联网和露天煤矿联网,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感知数据“应联尽联”。

2025年年底前,规划内矿山所有安全感知数据全覆盖,基本建成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各类安全感知数据“应联尽联”,实现实时预警、关联预警、智能预警,形成“应联尽联、系统稳定、查看及时、分析准确、预警有效、处置到位”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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