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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严厉打击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4-10-13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国际煤炭网

2024
10/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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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山安全 矿用设备 煤矿安全

矿安闽〔2024〕75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严厉打击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涉矿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 石化集团公司、省冶金(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管监察执法过程 中,发现部分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存在假检、漏检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给矿山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矿山 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在用设备 设施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 构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重点打击、整治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福建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或者机构 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未再次告知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服务对 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

(三)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检测检验的;

(四)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检测检验的;

(五)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的;

(六)出租、出借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七)出具虚假、失实或者结论不明确检测检验报告的;

(八)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九)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检验机构从业 的;

(十)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十一)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失实 和虚假情况。

本通知所称失实、虚假报告,按《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认定。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组 织领导,督促矿山企业以及在辖区内开展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服务 活动的机构,及时对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发现存在有重点打击、整治内容情形的,要坚决自查整改到位。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全省矿山的在用设备设 施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核查,并依据《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严格过程监督。在检测检验服务开始前,矿山企业应 将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检验的时间、地点报告属地县级矿 山安全监管部门。属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检验 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在本地区开展矿山安全检 测检验服务活动机构的告知材料、资质有效性、许可范围等信息, 适时对其服务活动实施现场监督或者抽查核查,严厉打击矿山安 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到未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业务、假检测检验、 出租出借资质和出具虚假、失实、存在重大疏漏报告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三 、完善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相关制度

(一)严格报告制度。凡首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矿山在用设 备设施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配足专业人员,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 称“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报 告(详见附件1)。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情况若发生变化和 资质证书换证,需重新报告。

(二)严格登记制度。福建局、省应急厅向已履行报告且符 合条件的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发送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报 告登记表(详见附件2),“登记表”可作为该机构在福建省境内从 事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检验服务活动时,接受监督核查的重 要依据。为方便和服务矿山企业,保障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最大 程度防控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福建局、省应急厅定 期在两厅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已报告的检测检验机构名单,并抄送 各涉矿的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格告知制度。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 场技术服务活动前的7个工作日内,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 息查询系统(新、旧系统)登记的同时,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方式 向福建局、省应急厅提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详 见附件3,联系邮箱: fjjajzx0163.com), 并向所服务的对象出 示告知书和登记表。

(四)严格报送制度。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执业行 为过程中,发现矿山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应及时向属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每个服务项目结束

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检验工作报告单(详见附件4)以电 子文档或纸质方式报送福建局、省应急厅(联系邮箱: fjja    jzx@163.com)

(五)严格记录制度。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检测检 验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测检验情况,并与现场图片等证 明材料一并及时归档,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检测检验技术和过程 档案。

福建局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全省矿山在用安全设备设施检测 检验等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报告、登记、告知、报送等 日常事务的管理,并定期公布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矿山在用安全设 备设施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机构名单。

四、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

(一)严格失信管理。福建局、省应急厅依托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 统等矿山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 动态监督,对存在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情形的个人或企业,纳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鼓励监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对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 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举报电话:0591-87530050)。

请各涉矿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此通 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谊信;联系电话:0591-87503656 ,18950376200; 电子邮箱:fjjajzx@163.com。

附件:1.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报告材料清单

2.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报告登记表 3.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4.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工作报告单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报告材料清单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履行报告制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 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检验专业 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签名和联系电话。

(四)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要求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并由矿山检测检验机 构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和日期,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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