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井工煤矿发生下列情形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参加,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的测评。
(一)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 人以上)的;
(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达到10 分钟及以上的,不包括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的;
(四)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前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梳理研究分析,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附件1)。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提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jcszfc@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