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公告 2025年第11号
2025年3月4日,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11·17”一般顶板事故(瞒报)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矿安云〔2025〕12号),载明: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请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的相关要求,云南省能源局依法暂扣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滇)MK安许证字〔20210003〕)。
特此公告。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