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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11-26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际煤炭网

2025
11/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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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产资源 煤层气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保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的编制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勘查方案编制与报审

(一)自行编制。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以下简称勘查方案)。其中,非油气勘查方案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见附件)编制;煤层气勘查方案主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开采工作进展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4号)编制,同时增加“保护地核查结果”内容,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2019年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9号)中生态修复内容编写提纲,增加“生态修复”章节。煤炭(油气)矿业权人申请兼探煤层气的,勘查方案“以往地质工作及认识”中,应着重对兼探煤层气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勘查方案适用期不超过5年。探矿权人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并对所申报方案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及时报审。勘查方案应提交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授权的事业单位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提供可供公示的文本(删减涉密内容)。

(三)支持许可。通过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勘查方案,可作为行政许可依据,探矿权人在申请勘查许可证时提交。

二、细化勘查方案评审机制与要求

(四)明确评审权限。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上述指南规范编制勘查方案,并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开展审查。需要省厅审查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由省矿产监测中心、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其中,太原、大同、朔州、忻州、吕梁、阳泉6市由省矿产监测中心负责评审,晋中、长治、晋城、临汾、运城5市由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煤层气勘查方案由省矿产监测中心承担具体审查工作。

(五)严格评审把关。1.评审单位应在收到勘查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将勘查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在省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2.评审专家应从省非油气勘查开采专家库(非油气)、油气资源勘查开发专家库及生态修复专家库(煤层气)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勘查方案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评审专家应涵盖地质矿产、物探、水工环地质、选矿等专业,由地质矿产专家任组长;煤层气勘查方案评审专家应涵盖煤层气勘查、地质、水工环、土地复垦等专业,由煤层气勘查专家任组长。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负责。

3.勘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重大调整,探矿权人应及时修订勘查方案并重新报送评审。

三、强化台账管理与监督保障

(六)建立台账。评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查方案报送、评审、修改及公示的台账管理制度,尽快开通网上申请-受理-反馈通道,对专家回避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探矿权人、评审专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惩戒建议。省厅管辖探矿权勘查方案评审情况应按月报送厅矿业权管理处、油气资源开发管理处。

(七)规范经费支出。勘查方案评审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支出。

(八)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细化配套措施,确保勘查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平稳衔接、规范透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新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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