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山西焦化企业联盟召开了焦炭市场分析座谈会。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焦化生产、运销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指出,由于成本大幅增加,焦化企业普遍亏损,联盟提出上调焦炭指导价格,随后,河北、山东、山西、内蒙等四地协会也提出涨价。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焦化联盟由200多家企业组成,除了山西本地的81家大型焦化企业已经加入外,山东的55家、河北的75家焦化企业和陕西最大的焦化企业也加入了联盟。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时建中对网易财经明确指出,焦炭涨价涉嫌价格垄断。
时建中表示,“即使有再充分的涨价理由,也不能在涨价程序上违法。” 首先,即使焦炭的生产成本上涨,但是,由于不同的企业在规模大小、使用的技术同、管理水平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的企业消化成本上涨的能力一定是不同的。既然消化成本上涨的能力不同,那么,消化成本之后的最终产品的价格也一定不同。所以,如果由于焦炭成本上涨导致一个地区所有焦炭企业都某一相同的价格销售最终产品,这是不符合经济逻辑的。
其次各地的焦协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确实有很多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出面协调成员的产品销售价格。而且,一旦成员的销售价格是被协调出来的,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都会涉嫌违反垄断法第16条等有关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社科院指出经济学博士马光远(博客)指出,这是一种典型的价格合谋。企业联盟、行业协会召集相关企业开会然后决定价格上涨,“联盟以及协会的行为已经严重涉嫌价格垄断”。《反价格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反价格垄断法)中指出,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据此可以认定为协同行为,即形成价格垄断协议。
马光远认为,联盟以及协会没有权利提供行业指导价,所谓的指导价即一种价格信号,告诉企业要涨价。历史数据显示,指导价多为价格上调信号,例如2009年12月3日, 山东公布12月焦炭指导价,一级冶金焦地区指导价为1830元/吨,二级冶金焦地区指导价为1750元/吨;4日上海二级冶金焦价格直接从1700元上涨为1750元。2010年1月4日,山西焦化协会下发《关于2010年元月有关焦炭市场的指导意见》,确定1月份焦炭价格(车板含税)1850元/吨,较上一月上涨100元。5日上海二级冶金焦价格即上调至2000元。
据统计,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五个地方的焦炭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超过55%,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从产能角度看五个地区的提价将影响其他地区。
在调高焦炭价格的同时,焦协联合起来对五大焦炭生产大省进行限产,要求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以销定产的原则,加大限产力度,减少焦炭库存。其中,山西的焦化企业按40%的幅度限产,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的焦化企业按30%的幅度限产。
反垄断价格法中明确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通过限制生产者销售数量形成价格垄断协议。时建中认为,从这个个案来看,虽然这个价格冠以“指导”的字样,貌似没有约束力,但是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辅之以“限产”的措施,因此,这个价格得到执行的力度大大加强了。
行业分析师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指出,企业未必遵循指导价格来定价。安信证券以及山西证券分析师指出,目前焦炭行业亏损严重,同时受到钢价回调以及煤炭涨价因素影响,即使有指导价,企业也未必提价。Wind数据显示,去年A股5家焦炭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现亏损,唯一一家盈利的公司,其业绩也下降6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改委今年以来,加大了价格垄断违法查处力度,公布了两期社会比较关注的案例。一则是2010年1月,广西南宁部分米粉生产厂家在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等人的组织下,先后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广西物价局很快查明了米粉企业串通涨价的主要事实。另外一则是2010年4月19日,福建省餐饮具行业协会厦门办事处召集全市28家餐饮具消毒企业举行会议,研究餐饮具消毒产品提价问题,决定从5月1日起统一提高产品配送价格。
发改委指出,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查处市场上的价格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