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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日期:2010-11-01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作者:中国煤炭资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10
11/0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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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 矿业权 审批管理改革 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调控,转变管理职能,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10〕143号文件《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黑龙江、贵州、陕西3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

    这一改革试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靓点。

    一、增强了煤炭矿业权投放的计划性。通知要求试点省厅试行有计划的投放煤炭矿业权的制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煤炭、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和煤炭供需形势,编制全省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投放计划报部批准后实施。在实施本年度矿业权投放计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投放计划的,由试点省厅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列入年度投放计划的煤炭矿业权应符合已经国土部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投放计划的范围,并就与石油天然气矿业权重叠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二、下放了煤炭矿业权的审批权力。授权试点省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严格依据批准的煤炭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出让矿业权;原来属于国土部审批登记的,部依据批准的年度投放计划,授权试点省厅审批,由项目所在地试点省厅依法进行受理和审查,报部备案后,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配号,由试点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强化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通知明确要求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应报国土部批准的,经部批准后,试点省厅方可受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试点省厅组织实施。

    四、授权审批新立项目试行报国土部备案制度。要求试点省厅应按要求向国土部提交以下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申请审查意见责任表及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等备案资料。这些备案资料有: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报部批准的,提交允许协议方式出让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国家财政专项和地质勘查基金申请煤炭探矿权的,应提交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五、明确了煤炭和煤层气开发的程序。要求试点省厅要要统筹安排煤炭与煤层气开发,优先保障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层气协调产业发展。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设置煤炭采矿权时,根据煤炭开采布局和开采时序的安排,对近期不开采煤炭并经论证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条件的,以采气为主,先设置煤层气采矿权。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六、利用市场化手段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煤炭资源使用的市场化改革,要求试点省厅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利用市场手段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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