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3年内,新疆各类煤矿要建设和完善六大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新疆日前确定首批12家示范建设煤矿名单。
首批建设“六大系统”矿井名单
1、潞安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采公司一井(开采易自燃煤层)
2、潞安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采公司二井(开采易自燃煤层)
3、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碱沟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
4、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厂沟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
5、神华天电矿业有限公司宽沟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
6、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屯宝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
7、徐矿(集团)新疆天山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
8、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煤井(开采易自燃煤层)
9、新疆焦煤集团2130平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0、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吉新为矿(按高瓦斯管理)
11、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分公司(按高瓦斯管理)
12、新疆拜城育英矿业有限公司怡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据介绍,这六大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具体是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以及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现在起至今年年底,是该项工作的示范建设阶段。在选定12家示范建设煤矿的同时,自治区也针对四大类煤矿制定了详细的建设时间表,到2013年6月,全区将全面推广完善此项建设工作。
其中,根据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为下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自治区要求,煤矿企业要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专项设计。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专项设计由县(市)、地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国有重点煤矿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由县(市)审批,地(州)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系统建成后,由批准设计的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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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2010年底前,全区所有生产矿井要完成该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已装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生产矿井,于2010年底前,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没有装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其他生产矿井,应于2011年底前完善该系统的装备。
压风自救系统: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采掘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压风设备、井下压风管网、自救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2010年年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完善该系统的建设。
供水施救系统:能与地面饮用水水源联接,除按照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确保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的需要。2010年年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完善该系统的建设。
通信联络系统: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2010年年底前,所有生产矿井要完善该系统的建设。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