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要求,现就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应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件1),连同以下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应及时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辖区煤矿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电子文档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报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联系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三、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五、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发生以下变化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新建矿井和对现有矿井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而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