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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日期:2011-09-06    来源:贵州安监局  作者:贵州安监局

国际煤炭网

2011
09/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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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 煤矿 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两个主体责任,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贵州省委、省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于近期制定出台了《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分五个档次,按事故等级从发生一次死亡1—2人、3—5人、6—9人、10—19人、20—29人的责任事故,对从乡镇到市(州、地)各级政府、党委、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提出了处理措施。其中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责任事故的,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
  
    办法同时规定,一个县域在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3—9人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个市(州、地)在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10—2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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