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2012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发改委认为,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重点合同对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衔接机制已不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重点电煤合同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重点电煤与市场煤长期存在较大价差,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不同煤、电企业之间重点合同数量存在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三是煤、电供需双方签订年度合同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电煤稳定供应。
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少数地区甚至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取消重点合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时机已经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的电煤产运需衔接机制具有四大新亮点,一是在电煤产运需衔接签订合同中,不再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创造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二是取消了价格双轨制,电煤全部实现市场化,尊重市场规律。三是国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衔接中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色彩,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四是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完善调控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发改委认为,推进电煤市场化改革应遵循以下重要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促进公平竞争;坚持循序渐进,实施重点突破;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
对于电煤临时价格干预的措施,发改委称当前电煤供需逐步趋缓、电煤价格基本稳定。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而《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今后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政府将依据价格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在此次电煤市场化改革中,如何保障电煤运输成为改革成败的一大关键所在。对此,发改委表示,电煤运输问题是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关键,也是这次改革中电煤产运需企业关注的焦点。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电煤运输平稳有序,《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对保障电煤合同的签订、运力配置和执行中兑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这些措施为稳定电煤运输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扩能改造,煤炭运输能力得到较大提高。铁路、交通部门加强生产调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输运效率,部分地区特别是华中电煤长期紧张的状况得到一定缓解。总的看,当前铁路运力相对宽松,改革后电煤运输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煤电联动机制细节尚需明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作为电煤市场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并规定“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但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指导意见》中,还是在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的政策解读中,煤电联动中仍存诸多细节尚未明确,部分“关键词”的概念仍旧模糊。例如,“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中对于电煤价格并未做明确,这一“基准”价格是什么,“基准”时间是什么,仍存疑问。此外,“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中的“总体”及“个别情况”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不过,电煤市场化改革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急功近利、踯躅不前都是要不得的,当前改革方向已经明确,路漫漫,需上下求索。而上述概念的明晰、相关细则的出台将是不得不迈出的重要一步。